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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拥有履约设备的数量作为评分项是否合规?

政府采购信息网 马明国 2024-12-06 18:48: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8年11月,某采购人就公园日常管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公告后,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等规定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在满足该项目基本需求密闭垃圾清运车的基础上,将最多还需要4台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作为评分项远超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采购人解释,此次采购需要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参与,供应商的车辆越多,代表实力越雄厚,应急处置能力就越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于2019年3月重新组织采购,当招标文件再次公告后,B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等需求又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在满足该项目基本需求密闭垃圾清运车的基础上,将最多还需要2台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作为评分项超过项目实际需求,与实际需要不相符。为依法妥善处理,经研究,财政部门向采购人致函询问2017年度垃圾实际清运量,根据采购人的复函内容和预计垃圾增长量,财政部门认为设置2台及以上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作为评分项超过项目实际需求,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将拥有履约设备的数量作为评分项是否合规?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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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合理确定以及评审因素的合理设置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那么,采购人应当如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呢?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还须注意,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设置完成后,采购人应当进行非歧视性审查,审查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规。供应商拥有的履约工具能够满足履约所需就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将与企业规模有关的履约工具数量作为评分项,会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就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可以把履约工具或设备数量作为评分项,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适应。采购人应当对以往的垃圾清运量进行统计,并对未来垃圾清运量进行合理预测分析,而不是一味强调希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参与,认为供应商的车辆越多,代表实力越雄厚,应急处置能力就越强,从而忽略了项目的实际需求,一味求大既不合理,也不合规。采购人虽然没有直接将供应商的企业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但脱离实际需要,将超过实际需求数量的密闭垃圾清运压缩车作为评分项,属于间接地将供应商的企业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对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作者:马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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